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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修正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》若干规定的决议(节录)
上网发布时间:2008-1-3 9:23:41 点击次数:
关于修正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》若干规定的决议(节录)
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
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:“省、直辖市、县、市、市辖区、镇设立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,人民公社设立人民代表大会和管理委员会。”
第二款修改为:“人民公社的人民代表大会和管理委员会是基层政权组织,又是集体经济的领导机构。”
第三款修改为:“省人民政府可以按地方设立行政公署,作为自己的派出机构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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