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政部、交通部、国家工商局、国家质量技监局关于在全国城市设置标准地名标志的通知
民发[2000]67号
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民政厅(局)、地名办公室、交通厅(局)、工商局、质量技监局:
根据国务院《地名管理条例》的有关规定,为了贯彻执行城乡地名标牌国家标准,规范我国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,推动我国地名标准化,以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,决定在全国城市设置标准地名标志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一、从2000年初至2004年底,用5年时间在全国城市设置标准地名标志(即:街、路、巷、楼、门牌)。地名标志的内容、规格和材料按照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实施的GB1773311999《地名标牌城乡》强制性国家产品标准(见附件)执行。各地要制定年度城市地名标志设置工作计划,于2000年6月底前将第一批设标城市名单上报民政部。
二、全国城市中的街、路、巷、楼、门均应设置地名标志。已设置地名标志的城市应在5年内更换标准的地名标志,使全国城市地名标志规范统一,符合国家标准。
三、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民政厅(局)、地名办公室与有关部门要密切合作,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,把城市设标工作列入议事日程,充分发挥各级地名管理部门的职能作用。各级交通、工商、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要给予积极支持和密切配合,把城市设标工作做好。
四、设置地名标志所需经费原则上由各地自行解决,其中部分地名标志设置可采用广告招标形式解决所需经费。各地在设置标准地名标志开展广告招标时,应遵守广告管理有关法制、法规,并依照《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》履行户外广告审批登记手续。
附:《地名标牌城乡》国家标准
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
《地名标牌城乡》
(GB177331—1999)
(1999年4月19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自1999年10月1日起实施)
前言
本标准的主要技术指标参考了日本JISZ9100—1987《蓄光安全标志板》和JISZ9105—1984《反射安全标志板》。由于地名标志为法定的国家标志物,地名标志上的书写、拼写内容及形式具有严肃的政治性,涉及国家主权和尊严,涉及民族政策;标志用材涉及人身安全和环境保护,故本标准中的511、512、513、516、534、564、568共七项内容为强制性条款。其余条款为推荐性条款。
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提出。
本标准由全国地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。
本标准由民政部地名研究所负责起草,民政部区划地名司、北京新三海特种材料有限公司、
国家邮政科学研究院、山东大通标牌厂、北京司丹特化工材料有限公司、大连新兴喷涂技术开发公司、石家庄市胶印厂、温州龙港宝兴印业有限公司、河北格林光电技术开发公司、中国华福实业总公司、沈阳兴光集团有限公司、北京华林实业总公司等单位参加起草。本标准主要起草人:靳尔刚、王际桐、刘保全、王明寰、宋久成、刘连安、谢元冬、张志云。
本标准委托全国地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。
1范围
本标准规定了城乡地名标牌的分类与型号、要求、试验方法、检验规则及包装等。
本标准适用于城乡地名标牌的生产、流通、使用和监督检验。
2引用标准
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,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。本标准出版时,所示版本均为有效。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,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。
GB 191—1990包装储运图示标志
GB/T1732—1993漆膜耐冲击测定法(neqГOCT4765—1973)
GB/T 1733—1993漆膜耐水性测定法(neqГOCT9·403—1980)
GB/T 1740—1979漆膜耐湿热测定法
GB/T 1766—1995色漆和清漆涂层老化的评级方法(neqISO46281:1980)
GB/T 1771—1991色漆和清漆耐中性盐雾性能的测定(neqISO7253:1984)
GB/T 2633—1981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