用环境污α、γ辐射仪和β射线污染仪测量辐射值,仪器探头距测件表面不超过5cm,仪器读数不应超过天然本底读数;用亮度计测量发光标牌的态度。
6.3.1 漆膜耐水性
按GB/T 1733进行
6.3.2 漆膜耐老化性
按GB/T 1766进行
6.3.3 漆膜耐候性
按GB/T 9276进行
6.3.4 漆膜耐中性盐雾性
按GB/T 1771进行
6.3.5 漆膜耐湿热性
按GB/T 1740进行
6.4 耐冲击性
使用漆膜的标牌按GB/T 1732进行。
使用搪瓷的标牌按GB/T 2633-1981中7规定的方法进行。
6.5 反光材料逆反射系数测量
按JT/T 279-1995的9.4的方法测量
7 检验规则
检验规则分为型式检验和出厂检验
7.1 型式检验
7.1.1 型式检验的条件
a) 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定; b) 正式生活后,如结构、材料、工艺有较大改变,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; c) 正常生产满1年时; d) 产品长期停产后,恢复生产时; e)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; f) 国家技术监督检验部门提出型式检验的要求时。]
7.1.2 型式检验的项目
型式检验的项目包括全部性能。
7.1.3 型式检验的组批、抽样、判定
相同材料和工艺生产的产品,累计计算组批数。
a) 抽样比率按累计每1500块抽取3块,每生产500块任意抽取1块; b) 对7.1.2规定的项目进行检验; c) 进行试验的产品中如果有1块的一项为不合格时,每500块再抽取2块对该不合格项进行试验,再抽取的2块中仍有1块不合格时,则本批为不合格; d) 进行试验的3块中有2块不合格时,则本批为不合格。
7.2 出厂检验
7.2.1 出厂检验的条件
出厂向用户交货时进行出厂检验。
7.2.2 出厂检验的项目
a) 文字书写正确、规范; b) 文字和背景色的颜色及其色差; c) 版面设计; d) 尺寸误差; e) 基材性能; f) 发(反)光材料性能; g) 其他附件性能。
7.2.3 出厂检验的组批、抽样、判定
同7.1.3
8 包装
8.1 产品包装
地名标牌采用瓦愣纸箱、木箱等包装。包装箱要牢固可靠,符合GB/T 9174的规定,箱内产品之间要有可靠的隔离层,不满的箱内要有可靠的填充材料。
8.2 包装标志
8.2.1 按GB191的规定,标示“小心轻放”、“禁止滚翻”、“怕湿”的标志图形。
8.2.2 包装箱上应有明显标签,标签上应包括下列内容:
a) 产品名称、代号、数量、总质量; b) 标准代号; c) 技术检验合格标志; d) 制造厂名称、地址、电话、邮政编码; e) 订货单位、地址、电话、邮政编码; 本新闻共 6页,当前在第 5页 1 2 3 4 5 6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