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行政区划调整办理程序


上网发布时间:2008-1-7 15:00:06 点击次数:

行政区划调整办理程序

一、行政区划调整变更审批权限

  根据《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》,应由全国人大、国务院和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审批的行政区划调整事项分别如下:

  (一)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的设立、撤销、更名,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决定。

  (二)国务院审批的行政区划变更事项:

   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的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,省、自治区人民政府驻地的迁移;自治州、县、自治县、市、市辖区的设立、撤销、更名和隶属关系的变更以及自治州、县、自治县、市人民政府驻地的迁移;自治州、自治县的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,县、市的行政区域界线的重大变更;凡涉及海岸线、海岛、边疆要地、重要资源地区及特殊情况地区的隶属关系或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。

  (三)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的行政区划变更事项:

   县、市、市辖区的部分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,国务院授权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;批准变更时,同时报送民政部备案。乡、民族乡、镇的设立、撤销、更名和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,乡、民族乡、镇人民政府驻地的迁移,由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。

  (四)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》的规定,市辖区、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,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,可以设立若干街道办事处,作为它的派出机关。

二、办理程序

  (一)乡级行政区划调整办理程序

   1、涉及两个乡镇的行政区划调整事项,双方政府、人大必须同意;乡改镇、乡镇政府驻地迁移以及乡镇更名的,当地政府、人大及有关部门必须同意。然后,由县级民政部门对调整事项进行审核,经县级人民政府同意后,以县级政府名义向市(州)人民政府上报调整请示。

   2、市(州)人民政府接到请示后转本级民政部门审核并提出具体意见。若同意,以市(州)人民政府的名义报省人民政府。

   3、省人民政府接到请示后转省民政厅审核,省民政厅提出具体意见。经省政府批准后,由省民政厅代省政府下达同意调整的批复文件。

   4、市(州)人民政府接到批复文件后,按行政管理程序逐级办理落实区划调整事项。

  (二)县级行政区划调整办理程序

   1、同一地级单位内涉及两个县级单位的行政区划调整事项,双方政府、人大及有关部门事先应充分达成一致意见。然后,双方政府分别向市(州)人民政府上报请示。县改区、县级人民政府驻地迁移以及县级政区命名、更名等,当地政府、人大及有关部门必须同意,然后由县级政府向市(州)人民政府上报请示。

   2、市(州)人民政府接到请示后转本级民政部门审核,令其提出具体意见。若同意,以市(州)人民政府的名义报省人民政府(地级单位之间的区划调整,由双方政府分别拿出同意的意见上报省政府)。

   3、省人民政府接到请示后转省民政厅审核,令其提出具体意见。若同意,以省人民政府的名义报国务院。

   4、若国务院同意调整,则按照有关规定由国务院或民政部下达同意调整的批复文件。

   5、省人民政府接到国家批复文件后,按行政管理程序逐级办理落实区划调整事项。

三、办理程序流程图

  (一)乡级行政区划调整办理程序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       (二)县级行政区划调整办理程序(同一地级单位内)

 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 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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