仙地名[2003]3号
关于使用标准地名和门牌号码的批复
仙桃市广播电视局: 你们《关于申报门牌号码的函》收悉。根据国务院《地名管理条例》《湖北省地名管理办法》和民政部、交通部、国家工商局、国家质量技监局《关于在全国设置标准地名标志的通知》精神。经市区划地名委员会办公室核准。你处将使用标准地名名称广播电视中心,位于仙桃大道和长虹路交汇处,主体建筑门牌号码为仙桃大道中段47号(门面子牌:办证厅47-1号、中国银行长虹分理47-2号),侧门为长虹路9号。自公布之日起,你处一律使用标准地名和标准门牌号码。
二00三年二月十九日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