仙地名[2003]1号
关于使用标准地名和门牌号码的批复
根据国务院《地名管理条例》《湖北省地名管理办法》和民政部、交通部、国家工商局、国家质量技监局《关于在全国设置标准地名标志的通知》精神。经市区划地名委员会办公室核准。现将城区沔阳大道、仙源大道、桃源大道、仙桃大道、宏达路、汪洲河路、艺波路、长虹路等道路上的部分机关单位、企事业单位首批标准门牌号码予以公布。自公布之日起,以上道路上的机关单位、企事业单位门牌号码一律起用标准门牌号码为准,原号码同时废止。
二00三年一月八日